摘要: 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如何实现我国的涉鉴类刑事庭审实质化是一个具有代表性与必要性的问题。现阶段,涉鉴类刑事庭审形式化主要表现在法官对鉴定意见进行非实质化认证、鉴定意见具有天然证据能力、涉鉴类刑事庭审程序的构造存在缺陷等方面,这在“念斌案”与“复旦大学投毒案”中已经有所体现。为了实现涉鉴类刑事庭审的实质化,应当将调整重心置于庭审认证程序之中,培养以“方法型”法官为主导的认证主体、完善鉴定检材与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标准、设立刑事鉴定意见的采纳与采信规则、落实多元化与实质化的认证辅助人制度。同时,需要对《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