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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中国司法鉴定 ›› 2018 ›› Issue (1): 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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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不可行性分析

刘 鑫,赵彩飞,马长锁   

  1. 中国政法大学 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 收稿日期:2016-04-20 修回日期:2017-06-16 出版日期:2018-01-15 发布日期:2018-01-15
  • 通讯作者: 马长锁(1972-),男,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与理论。E-mail:mcs5555@126.com。
  • 作者简介:刘鑫(1967-),男,教授,主要从事医事法学,证据法学研究。E-mail:lxx8181@163.com。
  • 基金资助: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研究项目(14AZD119)

  • Received:2016-04-20 Revised:2017-06-16 Published:2018-01-15 Online:2018-01-15

摘要: 被送到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如果患者近亲属与医师在精神障碍诊断上发生分歧,《精神卫生法》规定对再次诊断的结论不服的可以实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程序。虽然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规定早已有之,在《刑事诉讼法》(1996)中也曾经规定过,然而由于鉴定主体、鉴定性质、鉴定时限、鉴定费用等与临床诊断决然不同,导致现实中这一规定犹如空中楼阁,难以落地和实践。如果患者及其近亲属对精神障碍诊断有不同意见,可以医疗侵权诉讼解决。

关键词: 精神障碍, 非住院治疗, 医学鉴定, 精神卫生法, 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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