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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中国司法鉴定 ›› 2022 ›› Issue (2): 88-93.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2.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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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头孢类抗生素过敏案件探究诊疗注意义务内容

霍 婷1,王 岳2   

  1. 1.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100191; 2.北京大学 医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191
  • 收稿日期:2019-02-26 出版日期:2022-03-15 发布日期:2022-04-26
  • 通讯作者: 王岳(1975—),男,教授,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卫生法学、医药卫生政策与法制史的研究。E-mail:wangyue@ bjmu.edu.cn
  • 作者简介:霍婷(1995—),女,硕士,主要从事卫生法学的研究。E-mail:544792695@qq.com
  • 基金资助:

    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立法研究(20140519)。

Explore the Content of Duty of Care in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from Cephalosporin Antibiotic Allergy Cases

HUO Ting1, WANG Yue2   

  • Received:2019-02-26 Published:2022-03-15 Online:2022-04-26

摘要:

以厘清头孢类抗生素过敏案件争议焦点、明确此类案件中医务人员的诊疗注意义务内容为研究目的,对国内因头孢类抗生素过敏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进行量化研究。结果显示,不同法院的裁判结果对于头孢类抗生素是否应当进行皮试不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反而在实践中形成了势均力敌的两大阵营。在头孢类抗生素皮试的有效性未得证实的前提下,支持皮试方的法院仅以违背惯例或者简单地以直接采纳鉴定意见为由认定被告存在过错,此观点显然不能站住脚。在头孢类抗生素过敏案件中,事前详细询问病史、事后仔细观察、及时抢救等预防与抢救措施应当取代皮试成为医疗机构重点关注的注意义务内容。

关键词: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头孢类抗生素皮试, 医疗惯例, 鉴定意见, 诊疗注意义务

Abstract: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