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医疗(事故)纠纷因专门性问题源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的“二元制”鉴定模式,致使纠纷解决的法律在选择适用上出现不同的结果,并造成了同一事实的处理结果尤其是赔偿的数额差异甚巨。《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能否终结“二元制”鉴定模式,使冲突的相关规定、解释、解答等相关文本在法律适用上归于统一再次成为颇具争论的问题。基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司法鉴定结果在证据性质上的同一,有必要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仅作为行政程序的内容,并进一步建立解决医疗纠纷的鉴定机制,体现鉴定作为证据的“认定”功能,以便实现医疗行为共担风险以及利益平衡的基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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