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就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名称、省政府指定医院、鉴定人出庭的法律后果、鉴定人人身保障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协助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等方面作出了修改,其意义是不可低估的。同时,由于修改的内容在前瞻性上不明显,有些重要的问题,如鉴定启动权、强制鉴定等没有涉及,仍需要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予以进一步完善与弥补。
郭 华.
《刑事诉讼法》有关鉴定问题的修改与评价
[J]. 中国司法鉴定, 2012(2): 12-16.
GUO Hua.
The Amending and Evaluating of the Terms of Forensic Appraisal i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J].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2012(2): 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