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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中国司法鉴定 ›› 2012 ›› Issue (3): 10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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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中鉴定意见的司法评价

董文涛   

  1.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00
  • 收稿日期:2012-02-17 出版日期:2012-05-15 发布日期:2022-07-14
  • 作者简介:董文涛(1983—),男,助理审判员,主要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 Received:2012-02-17 Published:2012-05-15 Online:2022-07-14

摘要: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辅助法院查明技术事实的重要手段,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司法评价应围绕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在合法性评价方面,应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基本规则进行规范性审查,根据中立、独立、公开等基本原理进行程序性审查;在客观性评价方面,除审查鉴定人有无徇私舞弊、鉴定材料有无虚假以外,还要注重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对鉴定方法有无缺陷进行审查;在关联性方面,首先要将鉴定意见与委托的鉴定事项和目的进行比对,同时在必要时邀请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出庭,如遇相同技术问题出现多个不同鉴定意见的,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或者审查既有鉴定意见获得“心证”,抑或根据举证责任分担机制作出裁判。

关键词: 知识产权诉讼, 鉴定意见, 司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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