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主办: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中国司法鉴定 ›› 2012 ›› Issue (3): 109-112.

• • 上一篇    下一篇

法医学鉴定中“鉴定时机”的选择与规制

章礼明   

  1. 广州大学 法学院,广州大学 检察理论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006
  • 收稿日期:2012-02-06 出版日期:2012-05-15 发布日期:2022-07-14
  • 作者简介:章礼明(1965—),男,教授,主要从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司法制度研究。
  • 基金资助:

    全国哲学社科规划办资助项目(10BFX056);广州市教育局资助项目(09ACO12)

  • Received:2012-02-06 Published:2012-05-15 Online:2022-07-14

摘要:

鉴定时机的选择是法医学伤情鉴定中的实践性难题。在理论上,鉴定时机可以分为“发生时鉴定”和“稳定时鉴定”两种。选择“发生时鉴定”或“稳定时鉴定”,均有其不尽合理之处,恰当的选择应当是将两者结合起来,采用二次鉴定的方式进行。为此,需要对二次鉴定的性质以及鉴定的时间作适当的规制,以保障其有效实现。

关键词: 法医学鉴定, 鉴定时机, 发生时鉴定, 稳定时鉴定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