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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中国司法鉴定 ›› 2012 ›› Issue (5): 11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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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功能障碍遗留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理解与适用

史格非,朱广友   

  1.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上海200063
  • 收稿日期:2011-04-23 出版日期:2012-09-15 发布日期:2022-07-26
  • 通讯作者: 朱广友(1952—),男,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研究和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 作者简介:史格非(198—),男,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工作。E-mail: shigf@ssfjd.cn
  • 基金资助: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资助项目(12DZ2271500)

  • Received:2011-04-23 Published:2012-09-15 Online:2022-07-26

摘要: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道标》)第4.10.1规定:“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由于标准对“神经功能”和“日常活动能力”没有作出具体界定,以致在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人对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严重的分歧。并在通过复习有关文献、根据标准编制内在的逻辑性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宣贯材料》,谈谈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与同行共同讨论。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 伤残评残, 神经功能, 日常活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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