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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中国司法鉴定 ›› 2011 ›› Issue (6): 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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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案件重新鉴定之主体辨析#br# ——从《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适用条件谈起#br#

冯宗美,陈玉林   

  1. 1.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海南 海口570203; 2.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海南 儋州571700
  • 收稿日期:2011-02-21 出版日期:2011-11-15 发布日期:2022-08-01
  • 作者简介: 冯宗美(1974-),女,主检法医师,主要从事法医病理学及法医临床学鉴定工作。

  • Received:2011-02-21 Published:2011-11-15 Online:2022-08-01

摘要: 对人身伤害案件的鉴定有争议的,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还是应当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9条第1款的规定委托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公告,并列入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进行鉴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针对“人身伤害医学鉴定”这一本质特征,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20条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立法本意,以及“公平正义”的司法鉴定核心价值理念,提出了一些看法,与同行们商榷。

关键词: 重新鉴定, 法律适用, 人身伤害医学鉴定, 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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