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司法鉴定 ›› 2026 ›› Issue (3): 91-100.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6.03.010
张思晗
ZHANG Sihan
摘要: 科技创新是新质生产力的核心驱动力,司法鉴定本身即具有法律和科学的双重属性。新质生产力和司法鉴定相互融合、相互促进,新质生产力赋能司法鉴定发展与改革,司法鉴定改革与发展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拉开了我国司法鉴定行业的改革序幕,取得了较为傲人的成果,但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的改革尚未完成,仍存在诸多现实困境。新质生产力赋能司法鉴定发展和改革的立法缺失,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科技创新体制尚不完善,司法鉴定新质人才队伍建设与现实需求不匹配,司法鉴定现代公共法律服务定位不明确。因此,推动司法鉴定统一立法势在必行,着力构建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科技创新体制,完善发展布局,推动司法鉴定新质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公益属性,以新质司法鉴定力服务国家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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