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谈谈运用“银行凭据”办理贿赂犯罪案件
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主办: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 2005 ›› Issue (S1): 0-0.

• 论文 •    

谈谈运用“银行凭据”办理贿赂犯罪案件

金峰   

  1. 内蒙古兴安盟检察院 内蒙古乌兰浩特市137400

摘要: 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的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涉嫌行、受贿犯罪的案件往往是只有“一对一”的口供,很难形成牢固的证据锁链。怎样克服,怎样解决,怎样找到突破口一直以来都是从事此项工作的检察官们所思考的问题。本文对行受贿犯罪中,最有影响的大额行受贿犯罪初查情况,进行了分析并对银行凭据的使用做了具体得分析。一、目前大额贿赂案件要加大初查的分量。二、企业和经营者作为大额贿赂的行为主体,他的行贿目的是为了自己或自己企业巨额贿赂投资的回报,行贿是其企业经营活动的一个步骤。三、揭露贿赂犯罪首先要了解行贿企业的经营活动,了解企业和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初查阶段最秘密的方法可通过银行凭据。四、银行凭据怎样取得。五、银行凭据属于证据学里面的间接证据。可以丰富“一对一”大额贿赂案件的证据锁链。

关键词: 大额贿赂, 初查, 经营活动, 银行凭据, 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