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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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 2009 ›› Issue (02): 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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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界分

赵峰;   

  1. 南京师范大学;

摘要: 复印件原则上不应当作为鉴定的检材。如果对复印件进行鉴定并形成结论后,又发现了相应的原件,当事人对有关复印件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重新鉴定,而不是补充鉴定。原鉴定人应当回避。

关键词: 复印件, 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