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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 ›› Issue (03): 6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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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建明
摘要: <正> 第八十一条a.[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检查] (1)为了确定对诉讼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可以命令检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体。为此目的,在对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无害的条件下,可以不经犯罪嫌疑人同意,由医师根据医术规则,出于检查的目的,对犯罪嫌疑人抽取血样进行检验以及进行其它身体检查。 (2)命令权为法官所有,在延误就可能危及检查结果时,检察院及其辅助官员(《法院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也有命令权。
包建明.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节录)[J]. , 2001(03): 6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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