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强制医疗程序而言,其后果是判断被申请人是否需要被强制医疗,需要通过必要的证据来作专业判断。虽然法院审理中鉴定意见最为关键,但对鉴定意见过度依赖折射出“精神病就是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谬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应当在强制医疗庭审程序中对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加强鉴定人出庭作证,综合考虑“人身危险性”的认定,从而为强制医疗程序的正确裁决提供基础。鉴于“人身危险性”的判断标准是由强制医疗程序的目的和价值所决定的,体现的是公权力在平衡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权与公众利益之间所作出的选择。研究“人身危险性”应当把重点放在判定标准与方法上,而不是停留在抽象的理论分析层面,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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