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主办: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中国司法鉴定 ›› 2023 ›› Issue (2): 100-104.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3.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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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医疗损害鉴定之医疗注意义务评价

田胜男,茹丽娜,王子宇   

  1. 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 收稿日期:2022-05-10 出版日期:2023-03-15 发布日期:2023-03-16
  • 作者简介:田胜男(1978—),女,副研究员,硕士,主要从事医疗损害案件诉讼、卫生法学研究。E-mail:15803210727@163.com
  • 基金资助:
    2022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20220404030)。

On the Evaluation of Medical Care Duty in Medical Damage Identification

TIAN Shengnan, RU Lina, WANG Ziyu   

  • Received:2022-05-10 Published:2023-03-15 Online:2023-03-16

摘要: 医疗注意义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做到高度谨慎和注意,避免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危险或伤害。医疗损害鉴定中,诊疗规范是评价医务人员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个体化医疗考虑患者的不同因素,体现相同疾病的不同患者的不同注意义务,是主观标准,且要求更高。个体化医疗中未能考虑不同患者的个体化因素,是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的主要原因,但过度严苛要求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反而会使过度医疗问题更加严重。过度医疗超出患者病情的需要,增加患方负担,造成医疗资源浪费,损害社会医疗公平,恶化医患关系。用适度医疗的标准评价个体化医疗之注意义务,考虑地域、医院、医生、患者等因素,有利于医疗的发展和患者的利益,也应当成为医疗损害鉴定中对医疗过错的评价标准。

关键词: 注意义务, 个体化医疗, 适度医疗, 过度医疗, 医疗损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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