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司法鉴定 ›› 2025 ›› Issue (5): 1-11.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5.0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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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华1,2,肖承海3
GUO Hua1,2, XIAO Chenghai3
摘要: 虚假鉴定属于与实际不符的错误鉴定,与偏差鉴定、部分不真实的鉴定以及不同鉴定意见具有性质上的差异。因法律规范强调虚假鉴定的“故意”要件,需要将虚假鉴定与客观上的错误鉴定相区别,应当确立不同的法律责任。对虚假鉴定和错误鉴定应以鉴定意见是否与事实相符作为标准,但在责任承担上不应简单地以结果论。明确法律意义上虚假鉴定的边界并进行正确的责任配置,对于保障公正司法和维护鉴定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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