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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 ›› Issue (01): 6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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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炳良
摘要: <正> 于1990年7月1日起试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发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实施十一年来,为临床法医学鉴定提供了充分的依据,特别是有关创口长度的条文,更是一目了然,操作运用比较简单,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常常会遇到比较复杂的多部位、多个创的鉴定。现举例谈点看法。
朱炳良. 对《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创长度的看法[J]. , 2002(01): 6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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