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国外统计报告的医源性伤害人数均超过其他伤害,特别是医源性伤害致死案例超过各类公共伤害之和。而我国一直没有医源性伤害的权威统计数据,不同地区和部门的数据缺乏可比性,不利于国民健康素质和社会经济发展。本文依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重新定义和分类了医疗损害,建议政府管理部门尽快调整现行公共伤害监控目录,以客观“究因式”的医源性伤害鉴定模式替代主观“纠错式”的医疗事故,并纳入国家公共伤害监控范畴,及时发现各类医源性伤害的原因,指导相关部门和各级医疗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措施,不断完善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体制改革,将其作为一项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和可持续科学发展的紧迫性社会问题,应对全人类共同面对的生命健康的严峻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