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笔迹鉴定意见是否客观、科学,对司法公正意义重大。从实证角度看,存在两份鉴定结果种类截然不同的笔迹鉴定意见的情形下,法官在采纳笔迹鉴定意见时,需具体审查其可信性,即笔迹鉴定作为一种科学方法论,获得司法界普遍信赖的前提下,笔迹鉴定人是否诚实、可信,以及笔迹鉴定人在具体个案中运用鉴定方法获得结果的过程是否可信两个基本方面。此外,站在司法鉴定意见使用者的立场看,有必要进一步关注笔迹鉴定意见的可读性,即超越传统的关注鉴定意见文书“是否规范”的观点,过渡到鉴定意见的使用者是否可以从鉴定意见文本中解读出鉴定实施过程,并对鉴定人的主观推论过程有较为全面的理解,具体需要从文体形式以及内容两个层面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