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法律规定过于宽泛,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规定模糊,导致其实践中处遇尴尬,甚至“一席难求”,这些都限制着专家辅助人制度作用的发挥。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产生,可打破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人一元化的专家格局,促进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效实现,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深入进行,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体系。因此,应当构建“以司法鉴定制度为主,以专家辅助人制度为补充”的“两元制”专家制度:赋予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参与人的资格地位,明确其权利义务乃至庭审中的席位,同时将专家辅助人意见纳入法定证据的范畴;专家辅助人出庭应当遵循相应的规则;对其选任和管理,可以借鉴和吸收鉴定人制度的成熟经验,但也应当突出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