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事诉讼中的医疗过错鉴定
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主办: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 2004 ›› Issue (S1): 5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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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医疗过错鉴定

门长山,刘建民,张方兰   

  1. 无棣县人民法院,无棣县人民法院,无棣县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 山东无棣251900 ,山东无棣251900 ,山东无棣251900

摘要: 医疗纠纷不仅是当前社会热点,也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难点。目前在一些医务界人士的观念中,医疗纠纷的解决仍然是以行政手段为主,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依据。但在大众与患者的观念中,摆脱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束缚,采用民事诉讼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成为趋势。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并不包含所有的医疗过错,从这一概念中解脱出来,强化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弱化其行政特性,使医疗纠纷的处理回归民法领域。借一例中期妊娠用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中止妊娠致子宫破裂的案件,讨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医疗过错“参与度”的鉴定。

关键词: 过错鉴定, 参与度, 中止妊娠, 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