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
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主办: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 2005 ›› Issue (03):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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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

何家弘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导、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北京100872

摘要: <正>司法鉴定是司法活动中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特别是在人类社会的司法活动已经进入了科学证据时代之后,随着各种物证在诉讼活动中的运用越来越多,鉴定结论在审判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显要。由于物证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其一般都要通过科学鉴定来明确其证明价值,所以人们又把其称为“科学证据”。从这个意义上讲,物证以及相关之鉴定的广泛使用,体现了司法证明活动科学化发展的趋势。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达马斯卡曾指出:“站在20世纪末思考证据法的未来,很大程度上就是要探讨正在演进的事实认定科学化的问题。伴随着过去50年惊人的科学技术进步,新的事实确认方式已经开始在社会各个领域(包括司法领域)挑战传统的事实认定法。越来越多对诉讼程序非常重要的事实现在只能通过高科技手段查明。随着人类感官察觉的事实与用来发掘感官所不能及的世界的辅助工具所揭示的真相之间鸿沟的扩大,人类感官在事实认定中的重要性已经开始下降。”科学鉴定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