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2004 ›› Issue (04): 42-43.
• 论文 • Previous Articles Next Articles
李琳,吴军
摘要: 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常涉及休息、护理和营养期限的法医学鉴定。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三期”鉴定标准。本文从确定人身损害事实的存在、后期治疗、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个体差异、假体装置、移植物、人工组织器官损坏、多发性复合性损伤、鉴定时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等方面谈及“三期”鉴定时应遵循的原则和须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 休息期限限, 护理期限, 营养期限, 法医学鉴定
李琳;吴军. 人身损害赔偿“三期”的法医学鉴定[J]. , 2004(04): 42-43.
0 / / Recommend
Add to citation manager EndNote|Ris|BibTeX
URL: http://www.chsfjd.cn/EN/
http://www.chsfjd.cn/EN/Y2004/V0/I0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