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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 2013 ›› Issue (4): 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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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Received:2013-03-22 Published:2013-07-15 Online:2022-07-11

论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管理

贾治辉   

  1. 西南政法大学 司法鉴定中心,重庆 401120
  • 作者简介:贾治辉(1964-),男,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司法鉴定基础理论、司法鉴定制度研究以及痕迹、文书司法鉴定。

摘要:

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实施司法鉴定活动,应在司法鉴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核准的鉴定范围进行鉴定,否则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是无效的。实践中,存在司法鉴定机构在利益驱动下超范围进行商业鉴定,其鉴定对司法鉴定的健康发展有较大的危害。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鉴定范围的管理,有必要明确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范围。比较司法鉴定与商业鉴定的异同及其效力和法律责任,提出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将有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促进司法鉴定的管理健康发展。

关键词: 司法鉴定范围, 商业鉴定, 效力, 责任, 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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