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主办: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ISSN 1671-2072  CN 31-1863/N

中国司法鉴定 ›› 2022 ›› Issue (6): 82-90.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2.06.011

• 鉴定论坛 • 上一篇    下一篇

鉴定意见明确性与科学性的矛盾及其调和——基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同一认定”型鉴定意见适用规定的分析

周桂雪1,2,李小恺1   

  1. 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2.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 收稿日期:2021-10-11 出版日期:2022-11-15 发布日期:2023-01-13
  • 作者简介:周桂雪(1988—),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证据法学研究。E-mail:z872121869@qq.com
  • 基金资助: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LGYB202005);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阶段性成果(19YJC820029);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项目(161083);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支持计划资助。

The Contradiction and Reconciliation between the Clarity and Scientificity of Expert Opinions —Analysis on the Stipulation about Expert Opinions on Identification Issued by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ZHOU Guixue1,2, LI Xiaokai1   

  • Received:2021-10-11 Published:2022-11-15 Online:2023-01-13

摘要: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鉴定意见的明确性提出要求,以确定性作为其核心内涵。这一要求作为法院系统应对鉴定意见可靠性审查的策略,未能摆脱“以鉴代审”的思维痕迹,反映出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审查适用的困境。确定性鉴定意见表述方式与科学理念、技术实践相悖,其表述形式上的确定性并不能消除实质的不确定性,而且表述偏差在司法实践中更易导致对鉴定意见的认知偏差;从规则施行初步效果考察,非但不能保证事实认定的准确和无争议,而且为法院系统增加了新的困难和风险。既往实践表明,仅仅停留于程序建构并不能充分解决鉴定意见审查的实质问题。要真正实现从鉴定意见到事实认定的平稳过渡,弥合从科学认知到法律认知的鸿沟,须打破鉴定系统和法院系统“自说自话”的局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适用思维模式和鉴定意见生成方式并行改进,进而达成鉴定意见科学性与明确性的协同。

关键词: 鉴定意见, 确定性, 概率, 科学性, 实质性审查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