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在医疗事故罪中,作为科学证据而得到广泛应用的鉴定意见在犯罪构成要件等事实认定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现行的鉴定意见审查机制却偏向于形式化、被动化。“严重不负责任”认定的理论分歧与科学性问题的实质性审查已经成为鉴定意见审查的两大难题,对不同类型鉴定意见的审查也缺乏区分机制。通过提高审查起诉机关的前期审查责任,从审查标准、专业人员、认定模式等角度加强审判阶段实质性审查,在医疗事故罪中“二元化”鉴定机制的基础上区分各类鉴定意见,以期有效突破医疗事故罪中现存的鉴定意见审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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