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医疗观察程序中的鉴定意见具有三大特点,形成的事前协商性、进行方式的伴随治疗性、内容的对处遇建议性,且其并不完全约束法官的裁判,法官仅需采纳合理部分。鉴定意见要在法庭上接受实质动态审查,鉴定人及其他社会力量也会参与。我国强制医疗程序应当树立程序适用的正确观念,减少对抗、聚焦于决定精神障碍患者的适当处遇,并形成法官依照“鉴定意见+庭审意见”综合决定处遇的模式。同时引入若干审查要素定量判断“人身危险性”要件,通过确立鉴定留置制度、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吸纳相关专家参与审查,进而实现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动态审查,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权利。
中图分类号:
肖 萍, 冯诗尧. 日本医疗观察程序中的鉴定意见研究[J]. 中国司法鉴定, 2024(2): 18-24.
XIAO Ping, FENG Shiyao. Research on Appraisal Opinions in Japanese Medical Treatment and Supervision Procedures[J]. 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2024(2): 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