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鉴定 ›› 2021 ›› Issue (5): 103-110.DOI: 10.3969/j.issn.1671-2072.2021.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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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鉴定在我国民事诉讼实务中的适用探索
宋方明,任亚晓
山西财经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The Application of Pre-litigation Appraisal in the Practice of Civil Litigation in China
SONG Fangming, REN Yaxiao
摘要:
当前,为应对传统诉讼中鉴定的不足,达到有效缩短审理期限的效果,许多法院已经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推行以法院为委托主体的诉前鉴定模式,并陆续出台了很多相应的指导意见或暂行规定。尽管没有上位法的明确规定,但诉前鉴定在实务中已经爆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在我国大部分省市范围内均得到了或多或少的适用和探索。诉前鉴定在民事诉讼实务中的优势作用明显,但是在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对于诉前鉴定活动应该加强规制,学界也应加大对诉前鉴定这一仍处于实践探索阶段的新兴制度的适用研究。
中图分类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