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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鉴定留置的若干法律问题
万毅;陈大鹏;
2008(01):
14-17.
鉴定留置指为鉴定被告心神或者身体状态,而将被告送入医院或者其他适当处所之处分。鉴定留置的存在是与法医学的发展休戚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讲,现代法医学发展的不成熟是鉴定留置制度存活的土壤。鉴定留置应定性为一种依附性行为,即依附于强制鉴定,其本身属于调查程序,而非强制处分。鉴定留置属于强制鉴定延伸的自然结果,而强制鉴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告人的行动自由,应当接受司法审查。强制鉴定作为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对自由的侵犯程度不可与羁押同日而语,甚至其结果可能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司法审查控制下的鉴定留置期间不应当计入羁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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